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特对公司董事会讨论的"关于延长公司配股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特就上述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同意公司延长配股有效期一年,自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配股决议中的其他事项不变,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光忠 桂亚兵
    20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