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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项目:公司公告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5-29 打印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受湖北广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对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 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1年4月4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01年5月8日召开 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1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

    因公司股东武穴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2001年4月22 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要求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但由于该股东所提提案 之有关事项尚在进一步准备,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决定另行公告该临时提案内容, 并将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01年5月26日召开, 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 不变。2001年4月26日,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延 期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001年5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对国资公司拟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国 资公司提出的上述临时提案,并决定将该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01年 5月15日,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议及增加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该公告报露了上述临时提案的具 体内容。

    本律师认为,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延期召开及增加临时提案等事项 的通知的程序、方式及内容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6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通知 的内容相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8047.590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9%。

    经核验,与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 持 股凭证、身份证明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的现任人员。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及公司股东国资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 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

    大会表决由监票人对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4、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5、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关于修改章程第十八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关于修改章程第二十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关于修改章程第四十四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4)关于修改章程第五十六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5)关于修改章程第六十七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6)关于修改章程第九十三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7)关于修改章程第九十七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8)关于修改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9)关于修改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0)关于修改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1)关于修改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2)关于修改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3)关于修改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7、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议案。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8、董事会成员报酬议案。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9、监事会成员报酬议案。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0、关于变更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04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上述第7 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议案系公司股东国资公司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

    经核验,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国资公司持有公司23.99 %的股 份。根据《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国资 公司具备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顾恺

    200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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