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中国重汽”)的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2.8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2月10日
    4、股权分置方案实施的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2月13日
    5、2006年2月13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年2月13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13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本公司股票简称由“中国重汽”变更为“G重汽”,股票代码“000951”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国资产权函[2006]11号《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国有股权变更事宜。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东安排的2.8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对价安排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2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国重汽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在上述所述的三十六个月锁定期之后的十二个月之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在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汽集团”)持有的16200万股股份中,有2030万股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由于冻结的股份数量较少,不会影响重汽集团实施本股权改革分置方案的能力。
    同时重汽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对所持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以确保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1、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2月10日。
    2、刊登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公告:2006年2月9日
    2、2006年2月13日,公司股票复牌,全天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中国重汽”变更为“G重汽”。
    3、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2月13日。
    4、2006年2月13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四、对价股份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方案实施前后股权结构变动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数为1639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6%,流通股股份为9,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4%。
    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1,5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6%,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3,87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4%。
    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1-85587586
    联系传真:0531-85587003
    联系人:刘波、张峰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
    邮编:25011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