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接 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云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19日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新乡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第九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 东。会议通知包括具体时间、地点、议题、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9日9∶00时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白鹭宾馆二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玉林先生主持。
    经审核,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 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 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152,489,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7%。均 为2001年4月16日下午收市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法人股 股东出席的,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持有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公 众股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共计9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上述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监督清点,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有9项:
    1.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200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0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通过实施万吨粘胶长丝续建工程的议案;
    7.审议通过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8.审议通过不实施参股中国光大银行的议案;
    9.审议通过续聘“天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1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以上议案除第5项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外,其余决议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1/2 以 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云
    20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