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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项目: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2-3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白鹭宾馆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玉林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5名, 代表股份305,025,9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77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经过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实施“年产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的议案。

    会议以305,025,91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新乡化纤“年产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已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工业[2003]1753号文批准。该项目总投资73,759万元,由公司自筹。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增加销售收入34,106万元。

    为科学安排项目进度,尽快产生经济效益,我公司决定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公司第二生产基地分期实施“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先行实施“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

    一期工程设计生产能力为5000吨/年,工程选用国内先进的、自动化程度高的新型纺丝设备。一期工程共需投资43,000万元,资金由公司自筹。该工程计划于2003年12月开工建设,2005年6月建成投产,工程建成后预计将实现销售收入17,000万元。

    二、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新型纺丝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配套非标设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会议以275,500 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由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装配新型纺丝机和生产配套非标设备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了解新乡化纤生产实际情况,且价格比外部购进价低。公司拟向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订购60台新型纺丝机和1批配套非标设备,双方于2003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工程项目一期工程新型纺丝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配套非标设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1) 新型纺丝机:60台,158万元/台,共计9,480万元;

    (2) 配套非标设备:1批,共计2,980.7847万元

    2.总金额:12,460.7847万元。

    3.质量要求:新型纺丝机按国家相关标准制作,配套非标设备按需方提供的图纸制作。

    4.交货地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5.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6.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由需方负责验收,使用壹年内发现问题可提异议。

    7.结算方式及期限:新型纺丝机先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定金,余款按供货进度付款,留5%的质保金半年后结清;非标设备先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5%,根据工作进度付进度款,完工三个月后付清余款。

    8.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

    三、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乡白鹭房产开发公司签定的《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会议以275,5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建设工程投资,新乡化纤于2003年11月对“‘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建设施工项目”进行了招标。通过招标确定了工程投资金额低、具有丰富粘胶纤维工程项目施工经验的白鹭房产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新乡化纤与白鹭房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签署了“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订立日期:2003年11月27日。

    2.工程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新乡化纤第二生产基地)。

    3.工程内容:纺丝、酸站、原液、粘准、化验楼、六栋仓库、空压冷冻站、碱站、热电一期排汽塔、冷却塔、灰库等工程。

    4.承包范围: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

    5.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2003年12月底开工,2005年5月竣工。

    6.质量标准:合格

    7.合同价款:6,658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鲁鸿贵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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