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 27日上午9 时整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白鹭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2名,代表股份305 ,133,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0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大会审议对四个提案以书面形式进行了表决,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 东进行了回避,通过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与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新乡白鹭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两 份建设合同的提案
    (一)粘胶长丝3000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订立日期:2000年12月6日
    2.工程地点:北站区锦园路南头东侧
    3.工程内容:纺丝、酸站、管道支架、室外管道等工程
    4.承包范围:全部土建、装饰及耐酸防腐工程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二类短途取费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2000年12月18日开工,2002年6月 30 日竣工
    7.等级:优良
    8.合同价款:7052万元人民币
    9.定价政策:按市场定价,议标确定
    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回避。会议以353000股同意;0股反对;30300 股弃权, 其中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10%。
    (二)万吨粘胶长丝项目一期续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订立日期:2001年6月6日
    2.工程地点:北站区锦园路南头东侧
    3.工程内容:连续纺、酸站、原液、粘胶等工程
    4.承包范围:全部土建、装饰及耐酸防腐工程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二类短途取费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2001年6月18日开工,2002年12月 31 日竣工。
    7.质量等级:优良
    8.合同价款:6648万元人民币
    9.定价政策:按市场定价,议标确定
    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回避。会议以353000股同意;0股反对;3030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10 %。
    二、审议通过了与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签定的委托加工棉浆粕协议的提案;
    为了减少与控股母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由原来向集团公司 购买棉浆粕,改为从去年四季度起自行采购棉短绒(棉浆粕的主要原料),委托集 团加工成棉浆粕,由股份公司给集团公司支付委托加工费。于2001年1月9日与集团 公司签订了2001年度委托加工棉浆粕协议,该协议规定:
    1、股份公司按部颁标准提供给集团公司所需棉短绒, 集团公司按股份公司要 求加工成棉浆粕。
    2、加工价格:双方暂定为1500元/吨棉浆粕(含税),以后按市场变化随时调 整。
    3、结算方式:集团公司按月末结帐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结清。
    4、定价原则:按市场定价。
    5、有效期:一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回避。会议以353,000股同意;0股反对;30,30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2.10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提案
    (一)鉴于公司的发展,增加进出口业务,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进行修改,在原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硫酸钠制造、销售;花岗岩板 材加工、销售”的基础上,增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 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 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会议以305,133,7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二)为进一步规范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办法,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修 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会议以305,133,7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特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目前公司正在抓紧考察独立董事人选, 章程修改后待条件成熟时及时补缺。
    1.在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后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会议以305,133,7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2.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会议以305,133,7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配股价格的议案。
    本次配股价格调整后如下:
    暂定每股价格为配股说明书公布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流通A 股二级市场平均 收盘价格的80%——95%。并授权董事会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在以上比例内灵活确定。
    会议以305,133,7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