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01年9月25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 室召开,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 以下决议:
    一、修改9月19日公司第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中第三项议案。 修改后的议案 为:
    修改公司章程:
    1、修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办法,将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增加“独立董事”有关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特修改公 司章程,增加“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目前公司正在抓紧考察独立董事人选,章程 修改后待条件成熟时及时补缺。
    (一)在公司章程七十七条“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后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将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 之一,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以上议案提交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定于10月22日召开的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它议案及会议时 间、地点、议程、股权登记等事项均以上次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