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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项目: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告
2006-04-1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4月1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等媒体披露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为了最广泛地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面谈、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网上路演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交流。在总结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决定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采用送股方式,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3.0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共计55,746,300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现调整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采用送股方式,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3.4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共计63,179,140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4月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的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论证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提高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进一步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概要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公司、保荐机构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充分协商的结果,其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目前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股份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实施。"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充分考虑了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也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中涉及股改方案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 年4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五、附件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补充保荐意见书;

    4、补充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详见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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