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9月13日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玉林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众股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304,897,41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2.15%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47,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7,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用公司资产为本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便于公司在银行融资,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用公司资产为本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累计用于担保的资产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70%。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04,897,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适用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
    不适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
    3.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