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伍志旭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10月18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已于2002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又于2002年11月30日在上述报刊上刊登了延期召开会议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12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3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郑志刚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另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也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现金处理自动化设备的开发与生产”投入方式》这一议案,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及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贵公司其他文件一起公告。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20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