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 年3 月17 日在公司802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0 人出席了大会,代表股份13,419.31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2%,本次会议无流通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名誉董事长、 4 名董事、 4名监事出席了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凯、方芳律师对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江海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表决结果:13,419.315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0%。
    以上两项议案均全票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方芳律师对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全文见附录)
    五、备查文件
    1、2006 年2 月1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会议签到、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全部会议文件;
    3、载有到会股东、董事签字的《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3 月17 日
    附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6 年2 月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定于2006 年3 月17 日召开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经查验,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3 月17 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13,419.31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2 %。经验证,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关于召开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其中第二项议案经2006 年1月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 年1 月11 日公告。关于第二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2006 年1 月11 日和2006 年1 月24 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2 号机组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和《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更正公告》。
    上述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票13,419.315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票0 股;反对票0 股。
    2.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13,419.315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票0 股;反对票0 股。
    根据会议表决结果,上述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形;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芳
    200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