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9日在公司802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0人出席了大会,代表股份13,874.4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4 %,本次会议无流通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名誉董事长、8名董事、4名监事、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方芳律师对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潘庠生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其中,1-9项议案全票通过,第十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05年度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关于兑现第四届董事会专职董事2004年度薪酬及奖励的议案》
    八、《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薪酬及奖励的议案》
    九、《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十、《关于设立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议案》
    13,055.40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4.1%;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0%;819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方芳律师对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全文见附录)
    四、备查文件
    1、2005年3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会议签到、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全部会议文件;
    3、载有到会董事签字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1日
    附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大会议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5年3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定于2005年4月9日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05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予以了公告。
    经查验,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9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3,874.40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3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律师认为,根据公司章程,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公告》,公告了本次会议通知及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10项议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一致。
    本次会议没有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形;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和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3、本次会议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未有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4、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宣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全部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方 芳
    2005 年 4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