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正信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2001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定于2001年5 月12日召开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在2001年4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2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通知 的内容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122,902 ,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2%。
    此外,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的现任人员。经本 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2001年4月4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联动力化学公司(持有公司28,980, 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8%) 向公司董事会及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关于《发起设 立“广西合山发电有限公司”的议案》,该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上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提案新提案的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逐项表决方式审议了各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方芳 潘玲
    200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