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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8 证券简称:G紫光 项目:公司公告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05-1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5月15日

    2、召开地点:清华大学紫光大楼11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井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数110,0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0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本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278,882.93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26,661.43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226,661.4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9,488,098.89元,减去已支付2004年度普通股股利14,425,600.00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888,058.96元。

    鉴于公司本年度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长远发展,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公司200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公司注册名称由“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Ts-inghua Unisplendour Corporation Limited”变更为“Unisplendour Corporation Limited”。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公司向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05年度审计费用55万元,所有审计业务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报酬。

    同意110,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徐扬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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