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2月27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2月23日-2006年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2月23日-2006年2月27日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2月23日9:30-2006年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6年2月17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清华大学东门外清华紫光国际交流中心二层宴会厅
    4、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井宏先生
    7、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32名(包括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代表股份数155,850,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3%。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42,08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4%。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327名,代表股份数13,770,27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委托董事会投票股东) 9名,代表股份数659,293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其中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数554,733股);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2318名,代表股份数13,110,97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6年2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该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5,060,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751,8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弃权38,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80,098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反对751,893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弃权38,28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参会方式 表决情况 1 交通银行-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979,855 网络投票 同意 2 廖秀蓉 197,600 委托董事会投票 同意 3 曹凤丽 180,528 网络投票 反对 4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5,300 网络投票 同意 5 欧阳春霖 174,769 网络投票 同意 6 刘燕城 170,500 网络投票 同意 7 蒋张生 151,689 网络投票 同意 8 林海宏 102,826 网络投票 同意 9 石菊招 102,700 网络投票 同意 10 中国工商银行-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 网络投票 同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扬
    3、结论性意见:清华紫光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北京市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