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提名吴淼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吴淼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2、对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淼的资格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