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矿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54,200,268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2006年6月30日总股本的57.83%)行政划转给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能集团公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金能集团公司于2005年12月16日成立,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2005]141号文,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邢矿集团公司、邯郸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金和邯郸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省国资委委托管理的张家口盛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金归并整合而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本次国有法人股行政划转前,邢矿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金能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能集团公司组建的提示性公告已刊登在2005年12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根据金能集团公司与邢矿集团公司签署的《股权划转协议》,邢矿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54,200,268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2006年6月30日总股本的57.83%)无偿转让给金能集团公司。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金能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454,200,268股股份,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邢矿集团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国有法人股行政划转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147号《关于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准,同意将邢矿集团公司持有的金牛能源国家股45420.0268万股划转给金能集团公司,此次国有股划转后,股份性质不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同意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129号),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并同意豁免因行政划转而持有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54,200,268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57.8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同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6月27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获权对价股份;2005年6月28日,公司股票、可转债复牌,公司股票简称由"金牛能源"变更为"G金牛"。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为此,金能集团公司保证将继续履行邢矿集团公司就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本次股权划转完成之日起冻结其持有的金牛能源的所有股份;持有的金牛能源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18个月内,可申请解冻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金牛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且出售价格必须高于既定的最低出售价格。(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邢矿集团公司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已分别刊登在2005年5月30日、2005年6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股权划转事宜,金能集团公司、邢矿集团公司已于本公告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根据相关规定,金能集团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将于近期协助股权划转双方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