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于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八时在江苏华西村金塔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包丽君女士主持,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二00三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01年可转债发行议案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修改内容如下:
    1、 发行方案第(六)条“债券利率及付息”条款:
    原为:
    六、债券利率及付息
    1、债券利率
    年利率为1%。
    2、付息
    本次可转债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利息计算公式为:I=B×1%
    I: 支付的利息额;B: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3、付息债权登记日
    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每下一年的该日为付息日,付息日的前一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对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公司可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为非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为基准。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已转换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债不再支付利息。
    现修改为:
    六、债券利率及付息
    1、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6%,第二年为1.8%,第三年为2.1%,第四年为2.4%,第五年为2.7%。
    2、付息
    本次可转债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利息计算公式为:I=B× i
    I: 支付的利息额;B: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年利率;
    3、付息债权登记日
    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该日为付息日,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为付息日,付息日的前一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对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华西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若以上约定的付息债权登记日期为非交易日,则以上述日期的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本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当年的华西转债利息。到期后未转股的华西转债,本公司将在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形式对持有人偿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华西转债的利息,届时利息将由系统自动划入华西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4、利息补偿
    在华西村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2.7%×5-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付利息之和)。
    2、发行方案第(七)条“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和调整原则”条款:
    原为: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和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在上浮4%—8%的区间内授权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1+(4%—8%的上涨幅度)]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
    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数、每股转增股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数或配股数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为:
    (1)送股、转增股本:P1=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3)派息P1=P0-D
    在本次发行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情况使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现修改为: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和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0.1%作为初始转股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1+0.1%]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
    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数、每股转增股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数或配股数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为:
    送股、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若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因公司分立或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的,公司将依照可转债持有人和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的转换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3、发行方案第(八)条“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原为: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本公司股票(A股)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修正幅度在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日前20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2、修正程序
    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本公司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现修改为: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本公司股票(A股)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若修正转股价格幅度在10%以上,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修正程序
    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本公司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4、发行方案第(九)条“赎回条款”:
    原为:
    九、赎回条款
    1、赎回条件和赎回价格
    在本公司可转换债券转换期内,若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本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本公司有权按面值101%(含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本公司可转债。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公司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第一年行使赎回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始至发行满12个月之日止,第二年至第五年度行使赎回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发行每满12个月后次日始至次年的该日止(不含该日)。公司在首次赎回条件满足后不行使赎回权的,当年将不再行使赎回。
    2、赎回程序
    公司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公告赎回全部或部分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公告中将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撤消。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公司的公告,将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冻结。公司将在赎回日后3个交易日内按前款规定价格进行赎回。
    公司将在赎回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
    现修改为:
    九、赎回条款
    1、赎回条件和赎回价格
    在本公司可转债发行后12个月内,公司不得赎回可转债。在公司可转债发行12个月后的转股期内,若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本公司有权按面值105%(含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部分或全部在“赎回日”(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本公司可转债。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公司在可转债发行12月后的存续期内,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发行后每满12个月次日始至次年的该日止(不含该日)。公司在首次赎回条件满足后不行使赎回权的,当年将不再行使赎回。
    2、赎回程序
    本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3次,赎回公告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若是部分赎回,公司将公告赎回的比例等事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
    公告发布后,深交所将于赎回日停止华西转债的交易和转股。本公司将委托深交所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
    本公司将在赎回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
    5、发行方案第(十)条“回售条款”:
    原为:
    十、回售条款
    1、回售的条件和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转换期内,如果公司股票(A股)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转债以面值105%(含当期利息)价格回售予本公司。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公司转债持有人每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第一年行使回售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始至发行满12个月之日止,第二年至第五年度行使回售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发行每满12个月后次日始至次年的该日止(不含该日)。每年期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可申请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也可以不申请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手续
    在第(十)条第(1)款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公告中将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本公司回售公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于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债。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公司将在回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现修改为:
    十、回售条款
    (一)普通回售条款
    2、回售的条件和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到期日前2年内(自转债发行之日起37个月到60个月期间内),如果本公司股票(A股)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华西转债以面值108%(含当期利息)价格回售予本公司。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公司转债持有人每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第一年行使回售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发行之日后37个月始至发行满48个月之日止,第二年行使回售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发行之日后49个月始至发行满60个月之日止)。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可申请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也可以不申请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再行使回售权。
    回售条件不能跨年度时间区间计算。
    2、回售手续
    在第(十)条第(一)款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公告中将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本公司回售公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于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债。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公司将在回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二)附加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件与附加回售价格
    如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向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8%(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附加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2、附加回售程序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次,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有效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公司可转换公司转债。深交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债持有人的附加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附加回售期结束,本公司将公告本次附加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附加回售条款的其他具体内容与普通回售条款相同。
    6、发行方案第(十一)条“到期还本付息”条款:
    原为:
    十一、到期还本付息
    到期后未转股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公司将在到期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持有人偿还本金及当期利息。
    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到期转债的本息兑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直接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同时注销所有到期的本公司可转换债券。
    现修改为:
    十一、到期还本付息
    到期后未转股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公司将在到期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持有人偿还本金、最后一期利息以及补偿利息。
    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到期转债的本息兑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直接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同时注销所有到期的本公司可转换债券。
    7、发行方案第(十三)条“向老股东配售的安排”条款:
    原为:
    十三、向老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向老股东安排配售。
    现修改为:
    十三、向老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华西村” 股份数乘以2.5元(即每股配售2.5元),再按1000元1手转成手数,不足1手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条原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的5日以前。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现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的1日以前。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卞武彪因工作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辞呈。同时,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的选择,提名施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需要,2003年公司拟向银行申请3亿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03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时
    2、会议地点:江苏江阴华西村金塔宾馆会议室
    3、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董事会2002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监事会2002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5)审议《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对公司2001年可转债发行议案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8)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9)审议《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10)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4、出席对象
    (1)截止2003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持有能证明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地点:江苏江阴华西村金塔四楼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
    2003年5月16日、19日上午8:00时—11:00时,下午14:00时—17:00时
    (4)其它事项:
    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联系人:查建玉 邮政编码: 214420
    地址:江阴市华西村华西金塔四楼股份公司证券部
    电话:0510-6217149 传真:0510-6217177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号: 有效期限:
    持股数量:
    委托日期:2003年 月 日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指示:
    注:请在表决意见栏内打“√”。
    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逾期视为无效。
    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施平,男,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南京经济学院任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阴营业部、南通人民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现任江苏天启财务顾问公司总经理,江苏天信会计事务所副所长。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施平先生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03年4月17日于江阴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施平,作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施平    2003年4月17日于江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