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2月21日上午10时
    2、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孙云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190,742,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35%。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江苏银行的议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为提高地方商业银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拓展江苏金融业的发展空间,提高江苏金融的创新能力,实现规模效益,促进江苏经济发展,在银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政策鼓励下,江苏省十家商业银行拟合并重组为江苏银行。江苏银行将采取新设合并的方式,总股本拟为80亿股,原股东所持有的十家城市商业银行股份,经审计,清产核资折股后转为对新公司的出资,共43.11亿元,折合股份43.11亿股。其余股份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拟新募集股份36.89亿股,采用溢价方式募集,每股定价为1.2元。我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江苏银行3.11%的股份,计248,809,215股,按溢价方式计算的出资价格人民币298,571,058元。
    本公司认为:合并重组后的江苏银行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基础,现有的网络资源、客户资源丰富,资产质量优良,发展前景较好,募股溢价幅度合理。此项投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促进公司长足稳定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190,742,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许成宝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