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就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划转事宜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交所巨潮网刊登了提示性公告。2003年11月4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抄送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神火股份”股票义务的函》(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3)272号),中国证监会对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增持本公司104.79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行为无异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19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神火股份”股票义务的函》,本次股权划转双方已经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办理了股份过户手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从15763.21万股增加到15900.00万股,持股比例由63.18%增加到63.60%,股份性质全部为国有法人股;永城市皇沟酒业集团总公司、永城市铝厂、永城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单位均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本公司股份总数和股份结构无变化。
    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19号)
    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神火股份”股票义务的函》(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3)272号)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本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报表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