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十三次会议逐项表决、分别通过了公司与河南神火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2003年度煤炭购销合同、公司与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并已于2003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交所巨潮网就上述交易的详细情况刊登了关联交易公告。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已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现予公告。
    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