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六次董事会于2003年6月23日在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69号华菱大厦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5名,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效伟主持。董事就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一、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议案》
    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日前,公司已与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担保解除合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更换为招商银行长沙分行。6月2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署《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的担保费率为年0.6‰,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同时出具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书》。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二、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原《章程》 第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1)董事会、(2)监事会、(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但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1)董事会、(2)监事会、(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但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2、原章程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修改为:第九十二条“董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后,将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三、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