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分别于2001年12月29日、2002年3月26日及2002年6月20日为中关村通信网络公司提供担保5.1亿元、2.7亿元及5000万元。中关村对上述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3年半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4.1、7.4.3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中关村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