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为华运达公司担保涉诉事项:
    本公司为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的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2年11月29日到期,债务人华运达公司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诉请判决华运达公司归还本金1.5亿元人民币及衍生利息,诉请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03-20号公告)。
    2003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华运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本金1.5亿元人民币及衍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与民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请法院判令本公司提前偿还7,000万元、期限1年的贷款(详见公司2003-23号公告),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2003)二中民处字第10109号。
    1、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前向民生银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
    2、本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前向民生银行支付借款余额本金4,000万元及全部余欠利息;
    3、民生银行对本公司质押的7,425万股中国光大银行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结果,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