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称“建行北京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9月5日,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二、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被告为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运达公司”)及我公司,纠纷起因是我公司为华运达公司在建行北京分行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的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2年11月29日到期,债务人华运达公司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建行北京分行诉请判决华运达公司归还本金1.5亿元人民币,利息16,289,205.78元人民币,诉请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将于2003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
    三、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由于本案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将会产生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3、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