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我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事宜,于2003年2月17日将北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月24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二、本案原告为我公司,被告为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万佳公司”)及中瑞原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瑞原汇公司”)。1999年12月我公司与万佳公司签定协议,我公司为万佳公司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垫资款作为其开发万佳花园的搬迁费,万佳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我公司施工,垫资期限为1年,中瑞原汇公司作为此笔垫资款项的担保人。期满后,万佳公司只偿还了其中的500万元人民币,剩余1,500万元人民币未予偿还,因此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并要求中瑞原汇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万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我公司本金1,500万元人民币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中瑞原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将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产生有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3、合作协议,担保协议书,变更担保协议;
    4、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第20、21号公告所述诉讼事项已在2003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