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05-28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本规则负责召集,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 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用通讯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 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 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 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参会股东不得干扰股东大会秩序,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拟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 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 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中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参会股东需按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登记时间及方式进行登记,股东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果股东在委托书上不注明具体指示,公司可以认定其为全权委托,股东代理 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 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 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 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三)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 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 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 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三)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新提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 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 案,对原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通知。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 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 董事会审核。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会,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 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果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三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 增原因。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章 股东大会议事和决议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 以上的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 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 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 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五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 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五月廿五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