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宁经初字第29号],该判决书判定本公司对广夏( 银川 )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西城支行的 5000 万贷款本金及 518795.50元利息的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