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6 月为参股公司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 借款提供了25.6亿元的担保,占我公司净资产的145%。由于本公司对该事项没有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 则》)第7.4.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1年9月29日决定对本公司予以公开 谴责。
    本公司将吸取此事的经验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 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