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于 200 1 年6月为该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25 .6亿元的担保,占该公司净资产的145%。中关村公司对该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 规则》)7.4.3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中关村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 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