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6]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违法行为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公司存在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以及2001 年、2002年年报遗漏重大担保事项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相关规定。
    上述未及时披露的重大合同的签署均未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主要由总裁段永基负责。对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时任董事长的郝有诗、时任董事长袁振宇和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公司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为时任董事长袁振宇和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公司年报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为:时任董事郝有诗、荣自立、张兆东、廖国华、郑中安和王云龙。
    根据原《证券法》第177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40 万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郝有诗、原董事长袁振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董事荣自立、张兆东、廖国华、郑中安和王云龙分别给予警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 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