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订、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27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北京湖北大厦;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建同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97,00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4.010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1%。
    3、公司3名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独立董事王保忠先生、监事会召集人余上先生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刘林先生担任监票人: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资产处置权限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推进资产处置工作,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调整资产处置权限,授权董事会每一年度可以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进行处置。
    表决结果:同意297,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4.0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297,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4.0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297,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4.0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至2005年6月28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主要股东正值换届,董事候选人暂未确定,故此第二届董事会延期换届。待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公司承诺将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届时若换届未如期完成,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换届进程及影响因素。
    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在此期间,董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管人员应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297,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4.0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至2005年6月28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主要股东正值换届,监事候选人暂未确定,故此第二届监事会延期换届。待监事候选人确定后,公司将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监事会。届时若换届未如期完成,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换届进程及影响因素。
    在此期间,监事会全体成员应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297,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4.0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阳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六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