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4年3月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详见公告2004-05号),对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日前中国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
    1、2000年公司与摩托罗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逾26亿元《CDMA项目设备购买合同》属于重大合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01年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签订的31.2亿元担保合同和2002年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天津建行)签订的2.7亿元担保合同均属于重大合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均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主要由总经理段永基负责。第1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郝有诗和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第2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袁振宇和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
    二、公司2001年、200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
    根据公司与广发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该行于2001年6月28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6月20日向被担保单位发放贷款25.6亿元,5.1亿元,5,000万元。2001年年报中,公司遗漏披露已形成的5.1亿元担保。2002年年报中,公司遗漏披露已形成的5.1亿元和5,000万元担保。
    根据公司与天津建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该行于2002年3月26日向被担保单位发放贷款2.7亿元,2002年年报中,公司遗漏披露此笔担保。
    公司2001年、2002年年报重大遗漏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袁振宇和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
    公司2001年年报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责任人为:时任董事郑中安、郝有诗、荣自立、罗英权、刘金铎、谭左亭、张兆东、王云龙、廖国华、冯建华。
    公司2002年年报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责任人为:时任董事、张家明、荣自立、李建同、刘哲生、廖国华、张兆东、殴群、陈里、李爽、龙翼飞、郝有诗、周伟。
    根据《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各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郝有诗、原董事长袁振宇分别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
    其中:郝有诗、罗英权、荣自立、李建同、刘哲生、周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已领取该通知,并按规定将书面申辩书报送了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要求召开听证会,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四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