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执字第30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了本公司要求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达公司)支付代其偿还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的1,000万元人民币逾期贷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2、本公司为华运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的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2年11月29日到期,债务人华运达公司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2003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华运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贷款行本金1.5亿元人民币及衍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2003-20号公告)。判决生效后,华运达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代华运达公司偿还了其中的1,000万元人民币。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累计计提1.5亿元人民币预计负债,故本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4、由于本案尚未执行,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本公司正努力追索上述债权,将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5、备查文件:
    (1)《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2)《收取立案诉讼材料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