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有关议案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名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的公司总裁以及公司总裁提名聘任的高级副总裁等人员均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人员聘任。
    独立董事:包国宪、周一虹、符晓渊、王重胜
    20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