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9月8日
    2、召开地点: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二次会议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0925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05%。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推荐宋治成先生、刘玉恒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1)推荐宋治成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表决情况
    同意809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推荐刘玉恒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表决情况
    同意809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推荐石树林先生、冯秀玲女士为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1)推荐石树林先生为本公司监事的表决情况
    同意809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推荐冯秀玲女士为本公司监事的表决情况
    同意809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甘世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