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5年3月9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炭集团")与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热电")签署了《电量直接购销合同》、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电力")签署了《委托输电服务合同》。
    2004年4月,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吉炭集团与龙华热电就直购电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深入论证。6月,吉林省大用户直接购电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上报了试点实施方案。9月在吉林市召开的论证会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直购电试点实施方案》。
    2005年3月8日,吉炭集团与龙华热电签署了《电量直接购销合同》,双方同意,自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吉炭集团从龙华热电购入总量约为4亿度电量,供电价格为0.253元/千瓦时。
    同日,吉炭集团、龙华热电与吉林电力签署了《委托输电服务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及三方协商同意,输电服务价格为0.127元/千瓦时。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电量直接购销合同需由吉炭集团与电力部门签订,但该电力大部分供本公司生产使用,本公司与吉炭集团约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用电,按上述价格同供电部门独立结算。根据目前电价水平,初步测算,由于电力直购的实施,2005年可为公司降低生产成本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