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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吉林炭素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4-10-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下达的关于受理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诉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2004]沈中民三合初字第47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下达了[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负责人:张乃忠,系行长。

    被告: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纸业)

    法定代表人:张孝中,系公司的董事长

    被告: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炭素)

    法定代表人:李勇智,系公司的董事长

    诉讼事项:2002年6月原告与吉林纸业签订了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期限为壹年,即自2002年6月28日至2003年6月28日。担保期限自2003年6月28日至2005年6月28日。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于2004年1月7日向沈阳中院请求被告吉林纸业支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1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沈阳中院于200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3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具体内容为:冻结被告吉林纸业、被告吉林炭素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12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值财产。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4年3月5日下 达了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2、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从200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3、被告吉林炭素承担前1、2款的连带偿还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分别保全查封了我公司持有的"西宁特钢"170万股、"抚顺特钢"65.51万股、"大连金牛"130万股法人股股权和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8%股权。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纸业追偿。

    中信银行于2004年4月12日申请沈阳中院强制执行公司被保全查封物,沈阳中院依法受理,并于2004年7月4日向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三、采取的措施

    此笔贷款担保事项是公司于2000年6月与吉林纸业互保贷款并在2002年6月28日续保所形成的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吉林纸业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形势恶化,该公司现已处于停产状态,无力偿还,以致发生此项担保诉讼。

    此项诉讼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十分重视,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为妥善解决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

    1、公司领导多次向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汇报,说明情况;责成专职领导同中信银行、沈阳中院等方面进行沟通,提出多种解决措施,并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2、在收到沈阳中院执行通知后,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和降低风险,于2004年8月26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吉林纸业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吉林纸业所拥有的房屋财产。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下达了(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对吉林纸业位于吉林市光华街林荫路共计12,30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未评估)。查封期间不准转籍、抵押、抵债和出租。

    3、有关部门已做出承诺,对公司为吉林纸业担保而承担的损失,在吉林纸业改革重组过程中予以解决。

    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的过程中,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信息,对此深表歉意。

    四、除此诉讼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公司承担本诉讼案件的连带担保责任,对公司本期年度利润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法执字第436号执行通知

    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中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

    4、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司将根据本诉讼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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