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2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独立董事徐传谌先生、杜婕女士出席了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会议审议的关于本公司提名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本公司部分董事因工作变动,已向董事会提出了辞去董事的申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庞国华先生担任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的推荐)、姜伯涛先生担任董事,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董事会的提名程序合法,其被提名人的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要求,且已征得本人的同意,将报送有关部门审核。特别是公司独立董事的增加,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
    
独立董事:徐传谌    杜 婕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