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5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判断,对以下事项是否合理、合规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工作需要,中钢吉炭董事李勇智先生、姜佰涛先生、庞志光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的申请,该申请由本人自愿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其程序合法、有效。
    2、对于中钢吉炭新的大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所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审阅杨光先生、高蔚卿先生、李显红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本独立董事认为: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意提名杨光先生、高蔚卿先生、李显红先生作为中钢吉炭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报请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庞国华
    康飞宇
    杜 婕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