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3月29日刊登了《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结果和调整方案公告》,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全文,并于2006年4月4日发出《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涉及认沽权利的对价安排:
    "中钢集团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免费派送认沽权利,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3份认沽权利,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后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持有1份认沽权利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每股4元(为股改说明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20%)的行权价格向中钢集团出售1股股份。该认沽权利不单独上市交易,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根据吉林炭素A股股票除权除息作相应调整。"按照上述对价安排,中钢集团需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派送的认沽权利总数为36,014,700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于2006年4月14日出具了《履约担保函》,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派发吉林炭素认沽权利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为中钢集团提供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144,058,800元,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约定派发的认沽权利总份数(36,014,700份)×约定行权价格(4.00元),该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银行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