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日前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 28日,以国资产权[2005]1578号《关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事项:同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本公司15,018万股国有法人股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转让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持本公司15,018万股,占总股本的53.09%,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具体转让事项详见2005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并办理有关股份过户等法律手续。
    本公司将会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