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为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纸业")担保总额为13,000万元人民币和3,624万美元。
    根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纸业与其债权人会议提出公司破产和解方案,其中裁决:解除吉林纸业及其担保单位的担保责任。
    吉林纸业清偿期限为和解方案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公告后的90个自然日内。
    该和解方案生效后,如果吉林纸业不能履行和解方案,则债权人在和解方案所作出的承诺自动失效,债权人仍然对吉林纸业享有全额债权,吉林纸业已经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债权人有权不予退回。
    如果该和解方案执行,本公司为吉林纸业借款共计13,000万元人民币和3,624万美元的担保责任予以解除。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