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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一汽夏利 项目:公司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4-2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05 年4月16 日以专人送达、电话和传真方式发送给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05 年4 月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 名,实到董事11 名,公司董事竺延风、张世堂、金毅、陈先平、许宪平、许艳华、田聪明、及独立董事姚德超、刘骏民、高凤龙、徐晓东亲自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竺延风先生主持,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了2004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4 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536,687,910.26 元,利润总额30,745,124.07 元,实现净利润29,094,422.40元。

    5、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004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9,094,422.40 元,弥补期初未分配利润-390,424,144.81 元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61,329,722.41 元。

    经董事会研究提议,由于公司2004 年度实现利润尚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因此董事会决定200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 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05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状况并参考市场情况,同意向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04 年年度审计费共100 万元。

    7、全票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8、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的《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详细内容见附件1 和附件2)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1)与一汽集团有关的日常关联交易,竺延风、金毅和许艳华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与天汽集团有关的日常关联交易,张世堂、陈先平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在股东大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暨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1、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2、审议通过了2005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述第2、3、4、5、7、8、9 项议案尚需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 年4 月29 日

    附件1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措施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一、增加新条款第四十二条,其后编号顺延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二、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原稿为:公司董事会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验证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补充的内容是:补充一条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如有);

    三、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原稿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四、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

    原稿为: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补充的内容是: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五、增加新条款第六十四条,其后编号顺延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六、增加新条款第六十五条,其后编号顺延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七、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

    原稿为: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补充的内容是:如果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八、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

    原稿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补充的内容是: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九、增加新条款第七十四条,其后编号顺延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十、增加新条款第七十五条,其后编号顺延

    第七十四条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十一、删除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

    十二、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条

    原稿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提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修订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十三、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

    原稿为: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修订为: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社会公认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四、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原稿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还应进行说明。

    修订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十五、在第五章设立“独立董事”专节及以下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六、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

    原稿为: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1/3 的独立董事。

    修订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十七、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稿为: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会秘书还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修订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还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十八、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原稿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办理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物,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九、修订原公司章程一百六十条

    原稿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订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向股东分派现金红利,如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附件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措施的要求,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一、修订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6 条

    原稿为:公司董事会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补充的内容是:补充一条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如有);

    二、修订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8 条

    原稿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如公司重大事项需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三、修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9 条

    原稿为: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董事会应充分披露提交审议的所有提案的内容,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补充的内容是: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四、修订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14 条

    原稿为: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修订为: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修订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16 条

    原稿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补充的内容是:如果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六、修订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39 条

    原稿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补充的内容是: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增加新条款第41 条,其后的编号顺延,内容为:

    41、下列事项由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增加新条款第46 条,其后的编号顺延,内容为:

    46、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九、增加新条款第47 条,其后的编号顺延,内容为:

    47、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如公司重大事项需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需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5)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十、增加新条款第48 条,其后的编号顺延,内容为:

    48、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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