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评报字(2003)XYZH/V203015号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你们两公司的共同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等原则,以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天津汽车齿轮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目的,对天津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汽齿轮”)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根据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我们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实地察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所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会计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完成了我们认为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特定的评估目的,我们对委托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公平市场价值提出如下评估意见:
    截止于评估基准日2003年5月31日,委托方指定评估的资产帐面值为人民币60,122.22万元,负债帐面值为人民币35,552.87万元,净资产帐面值为人民币24,569.34万元。
    经清查调整,资产调整后的帐面值为人民币59,646.35万元,同期负债调整后帐面值为人民币35,083.67万元,净资产调整后帐面值为人民币24,562.69万元。
    经评估,在天汽齿轮持续经营及资产继续使用前提下,在评估基准日,委托方指定评估的总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59,794.55万元,负债评估值为人民币35,054.02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4,740.53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为177.84万元,增值率为0.72%。
具体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 D=C-B E=(C-B)/B×100 流动资产 21,764.74 21,266.28 19,959.16 -1,307.12 -6.15%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38,357.48 38,380.08 35,695.76 -2,684.32 -6.99% 其中:在建工程 276.30 - - 0.00 建筑物 8,139.28 8,125.94 8,341.82 215.88 2.66% 设备 29,941.88 30,091.81 27,353.93 -2,737.88 -9.10% 无形资产 4,139.63 其中:土地使用权 4,139.63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60,122.22 59,646.35 59,794.55 148.20 0.25% 流动负债 16,394.16 15,924.95 15,888.59 -36.36 -0.23% 长期负债 19,158.71 19,158.71 19,165.43 6.72 0.04% 负债总计 35,552.87 35,083.67 35,054.02 -29.64 -0.08% 净资产 24,569.34 24,562.69 24,740.53 177.84 0.72%
    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所作,且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所用。
    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自2003年5月31日至2004年5月30日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吕发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陶 弢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何 俊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
    2003年7月12日
    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岳总评报字[2003]第021号
    重 要 提 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汽集团)、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夏利)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天汽集团为转让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目的而委托评估的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察看与核对,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询证,履行了公认的其他必要评估程序。据此,本公司对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采用成本法进行了评估,为天汽集团转让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提供专业价值咨询意见。目前本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业已结束,现谨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经评估,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2003年05月31日,在委估资产的主体持续经营、委估净资产的交易是在公平市场条件的假设前提下,委估净资产表现出的公允价值(本评估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全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为:
    委估资产账面价值为10203.25万元,负债为1573.72万元,净资产为8629.52万元;
    调整后资产账面价值为13666.52万元,负债为5037.00万元,净资产为8629.52万元;
    资产评估价值为13303.99万元,负债为5037.00万元,净资产为8266.99万元(大写捌仟贰佰陆拾陆万玖仟玖佰元),净资产评估增值-362.53万元,增值率-4.20%。
    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情况见下面《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3年05月31日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净值 调整后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 D=C-B E=D/B 流动资产 8022.18 11486.63 11520.87 34.24 0.30 长期投资 573.15 573.15 701.92 128.77 0.00 固定资产 1595.80 1603.00 1077.45 -525.54 -32.79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1496.29 1503.49 981.86 -521.63 -34.69 机器设备 99.50 99.50 95.59 -3.91 -3.93 无形资产 3.75 3.75 3.75 0.00 0.00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它资产 8.38 0.00 0.00 0.00 0.00 资产总计 10203.25 13666.52 13303.99 -362.53 -2.65 流动负债 1573.72 5037.00 5037.00 0.00 0.00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1573.72 5037.00 5037.00 0.00 0.00 净资产 8629.52 8629.52 8266.99 -362.53 -4.20
    本评估报告书存在如下特别事项,请报告使用者予以注意:
    1.本评估报告书中的2栋1659.36m房屋建筑物是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因此评估值为房地合一的价值。
    2.委估资产中涉及3项诉讼事宜,涉及诉讼资产2009294.29元,本次评估时,对这部分资产是按账面值确认的。
    3.委估资产中库存商品截至2003年5月31日已全部出口,因票据不齐,当月未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公司已于6月份取得票据,于该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本次评估时,对这部分资产是按账面值确认的。
    4.本报告对委估资产和负债所做的调整和评估系为反映天汽集团委估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净资产的价值而做,本公司无意要求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按本评估报告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由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
    5.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为本评估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本评估报告书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本评估报告书是在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
    6.委托方应按资产评估书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本公司不承担由于委托方超出本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评估报告书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本公司承诺不向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本评估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公开的媒体上。
    7.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开始,即从2003年05月31日至2004年05月30日。
    
法 定 代 表 人:李延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季 岷
    注册资产评估师:陈 欣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北京
    2003年10月23日
    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岳总评报字[2003]020号
    重 要 提 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天津市汽车装饰公司为转让其所持有的华丰公司股权而涉及的华丰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察看与核对,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询证,履行了公认的其他必要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及负债在评估基准日2003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采用成本法进行了评估。目前资产评估工作业已结束,现谨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03年9月30日,委估的华丰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皆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33,598.23万元,负债为9,013.91万元,净资产为24,584.32万元;调整后资产账面价值为33,613.94万元,负债为9,029.62万元,净资产为24,584.32万元;资产评估价值为36,606.14万元,负债为8,754.12万元,净资产为27,852.02万元(贰亿柒仟捌佰伍拾贰万零贰佰元),净资产评估增值3,267.71万元(叁仟贰佰陆拾柒万柒仟壹佰元),增值率13.29%。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情况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3年9月30日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16,101.10 17,910.99 21,109.43 3,189.44 17.86 长期投资 24.00 24.00 24.00 0.00 0.00 固定资产 14,932.00 14,942.33 13,470.75 -1,471.58 -9.85 其中:房屋建筑物 7,538.78 7,465.62 6,410.80 -1,054.82 -14.13 设备 7,382.75 7,440.51 7,038.36 -402.14 -5.40 在建工程 11.47 -39.25 1.02 40.27 -102.60 无形资产 733.87 733.87 2,001.96 1,268.09 172.79 递延资产 1,807.26 2.74 0.00 -2.74 -100.00 资产总计 33,598.23 33,613.94 36,606.14 2,992.21 8.90 流动负债 9,013.91 9,029.62 8,754.12 -275.50 -3.05 负债总计 9,013.91 9,029.62 8,754.12 -275.50 -3.05 净资产 24,584.32 24,584.32 27,852.02 3,267.71 13.29
    本评估报告书存在如下特别事项,请报告使用者予以注意:
    1.委估资产中涉及抵押贷款或有事项,抵押房屋账面原值金额为2,892.65万元,账面净值为2,321.81万元。抵押贷款额1,400万元。
    2.委估的房屋建筑物中,未获得产权证的面积2,999.17平方米,这部分房屋建筑物的面积是依据华丰公司申报数据并由评估师的现场测量数据确定的,未经法定机构确认。华丰公司在办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应聘请法定机构对其进行测量。若法定机构测量面积与本评估报告书所用面积不一致时,以法定机构测定面积为准,并对本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3.经现场清查,委估资产存货中有107,408.50元盘亏,有6,939,522.82元盘盈。本评估结论是依据实际盘点情况作出的;评估中对应收款项、预提费用等科目涉及委估单位会计事项差错进行了处理,未对涉及的税款等进行调整。
    4.本报告对委估资产和负债所做的调整,系为反映华丰公司委估资产的价值而做,本公司无意要求华丰公司按本评估报告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由华丰公司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
    5.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为本评估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本评估报告书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本评估报告书是在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
    6.委估单位应收款项三年以上有3,412.12万元,本次评估未取得相关能证实其坏账的资料,未予核减其资产,这部分款项期后若收不回来,会对净资产有一定的影响。
    7.本次对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按照天津市津政函[2003] 51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办法》文件规定,扣减20%的出让金予以作价。
    8.委托方应按资产评估书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本公司不承担由于委托方超出本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评估报告书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本公司承诺不向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本评估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公开的媒体上。
    9.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开始,即从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29日。
    
法 定 代 表 人:李延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郑 涛
    注册资产评估师:刘 欣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北京
    20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