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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一汽夏利 项目:公司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董事会关于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和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原则协议的公告
2003-04-28 打印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汽集团)向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公司)协议转让的国有股已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一汽集团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天汽集团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鉴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可能会发生互相采购对方及其下属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者进行委托采购或销售等交易行为,为规范上述交易行为,公司分别与一汽集团公司和天汽集团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就相互之间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存在并且以后将继续发生,以及今后新发生的交易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并于2003年4月24日分别签署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之原则协议》和《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之原则协议》。

    一、协议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竺延风

    成立日期:1953年7月15日

    注册资本:379800万元

    主要业务:汽车及汽车配件、小轿车及小轿车配件、旅游车及旅游车配件、汽车修理、动能输出、机械加工、建筑一级等

    2、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世堂

    成立日期:1995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437705万元

    主要业务:轿车、各类汽车、拖拉机及配件、内燃机及配件的制造与加工、供销等。

    二、关联交易原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供应及定价的基本原则

    1、公司与控股股东(含一汽集团公司和天汽集团)之间各自保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产品的条件不比其向对方提供同类产品所依据的条件更优惠。

    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各项产品供应价格应公平、合理地确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3、产品供应价格按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有国家定价的,采用国家统一规定;

    (2)国家没有定价的,则参照提供同类产品的国内同行业或天津市其他单位收取的市场价格,具体市场价格应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3)如无上述价格时,按提供产品一方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的收益(根据同行业一般利润水平确定)。

    4、对原适用国家定价的产品,如后来国家定价被取消,则该项产品供应价格应改用市场价格。对原适用市场价格或采用成本定价的产品,如后来有国家定价的,则应改用国家定价。

    5、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任何一方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均应受本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汽车零部件供应

    1、公司与控股股东互相承诺,优先完成对方下达的生产订单和计划,并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按相应的规定应达到的或对方要求的标准。

    2、若控股股东或公司不能按照对方要求的时间、种类、数量及质量供应的,和/或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应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原材料供应

    1、公司所需的各种原材料主要是由公司自己进行采购。鉴于控股股东在资源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对于部分原材料,在公司认为委托控股股东代其采购更有利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应接受公司的委托。

    2、未经控股股东同意,公司不得将控股股东供应的原材料进行销售。

    3、上述公司委托控股股东的采购并非独家委托代理,在公司认为更有利的条件下,公司可自行也可委托第三方采购原材料,控股股东不得干涉。

    (四)进出口及销售

    公司拥有自主的产品进出口权和销售权,在符合质量、价格市场化、技术同步化、保证公司合理利益及满足公司要求标准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控股股东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和销售公司。

    (五)协议的终止、变更

    1、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2、任何一方不再需要对方的所有服务;

    3、任何一方无力承担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服务;

    4、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5、一汽集团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解除公司与一汽集团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原则协议,并经过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后,予以解除。一汽集团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不具有表决权。

    天汽集团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解除公司与天汽集团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原则协议,并经过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后,予以解除。天汽集团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不具有表决权。

    (六)协议的生效、期限及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五年,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提议终止,则本协议自动顺延,每次延期两年。若任何一方提议变更本协议或有未尽事宜的,双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原则和条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等同于本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2、本协议经公司与控股股东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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