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权转让概述
    根据本公司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下称“一汽集团”)于2002年6月14日签订的关于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2年12月26日更名为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汽车”)国有法人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02年8月26日签署的关于天津汽车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的约定,一汽集团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天津汽车813,224,412股国有法人股,占天津汽车总股本的50.98%,股权转让金总额为1,421,590,201.66元人民币。
    2002年9月9日,财政部以财企[2002]363号文《关于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本次股权转让。2003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3]27号《关于同意豁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天津汽车”股票义务的函》豁免了一汽集团向天津汽车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一汽集团持有天津汽车股份813,224,412股,占天津汽车总股本的50.98%,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本公司持有天津汽车股份542,149,608股,占天津汽车总股本的33.99%,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二、本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天津市,注册资本43.7705亿元,主营业务:轿车、各类汽车、拖拉机及配件、内燃机及配件的制造与加工;与该制造相关的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模具、化工油脂、工具、通用机械、汽车用材料的制造与加工;轿车、汽车、拖拉机及零部件、物资及机电设备的供销;商业的批发与零售;房屋、机电设备租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信息的咨询;物资仓储、机电设备安装;承包境外机械、汽车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截止2001年末,天汽集团总资产154亿元,负债113亿元,净资产41亿元。拥有近40家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和一家上市公司(“天津汽车”),职工4.1万人。
    三、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同时,本公司已充分履行了法定报批和披露程序,转让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本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一汽集团不存在产权关联关系。
    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法人、高管人员均未持有天津汽车流通股股票,在本次公告前的六个月内,也无买卖天津汽车流通股股票的情况。
    六、对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应付天津汽车的货款,销售公司、本公司与天津汽车已就此达成了相关协议,销售公司与本公司向天津汽车发出了逐步归还欠款的承诺函,对此,天津汽车进行了公告(详见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及下一步还款计划的公告)。
    七、备查文件
    1、关于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及变更协议;
    2、国家财政部批文;
    3、中国证监会批文;
    4、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的文件。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