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受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简称:河北宣工;股票代码:0923)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本律 师出席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 会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1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召开公告。 本次股 东大会于2001年4月26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王建军先生主 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的要求,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1年4月18日。实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1人,代表股份共计1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7%;(2)公司董事会成 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1)审议2000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2)审议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0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1年度利 润分配政策预计;(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7)审议关于设立董事会 基金的议案;(8)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9)审议担保管理办法的 议案;(10)审议关于续聘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01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审议 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经审议后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各项提案均获赞成票11000万股, 以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赞成票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谨此出具意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治海
    20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