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河北宜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史克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河北宜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 料,并对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于2002年3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3、公司于2002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控股股东宜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刘 万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四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2002年4月26日上午9:00 在河北省张家口市 宣化区东升路2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工建军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4月19日。 实际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共计 110,00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7%;
    2、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三、公司第一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
    1、审议《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200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计》;
    6、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信息披霹制度》的议案;
    11、审议《续聘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审议《续聘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上述议案于2002年3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宣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审议《关于刘万丈先生不再旦 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卢小春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资产收购的议案》和《关于提请200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欠资 产收购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四项议案,经公司2002年4月9日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决定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02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除此之外, 未发现其他股东及监事会提出临 时提案和在审议过程中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议案经审议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当场计票 并宣布表决结果,上述十六项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史克通    20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