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和《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8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后公司董事会决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证券时报》上发布延期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7日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大萌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证,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1名,代表股份96,6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4%,另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